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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秀和与步娜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和,步娜娜,徐利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杨秀和,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步娜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徐利伟,男,汉族,黑龙江省伊春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和与被告步娜娜、徐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和负担。审 判 长  杨桂清人民陪审员  曹仕远人民陪审员  郭新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