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秀和与步娜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和,步娜娜,徐利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杨秀和,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步娜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徐利伟,男,汉族,黑龙江省伊春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和与被告步娜娜、徐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和负担。审 判 长 杨桂清人民陪审员 曹仕远人民陪审员 郭新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