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东、王兴伟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王兴伟,包莹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东。委托代理人:汪星星。原告:王兴伟。原告:包莹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金万洲。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东诉被告王兴伟、包莹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东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