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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恢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培荣与史玉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荣,史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恢字第389号申请人刘培荣,农民。被执行人史玉生,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培荣与被执行人史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林审 判 员  田崇林助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