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恢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培荣与史玉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荣,史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恢字第389号申请人刘培荣,农民。被执行人史玉生,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培荣与被执行人史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林审 判 员 田崇林助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