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林、刘会昌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林,刘会昌,刘秀英,安徽景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叶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德林,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耀皖,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林。被申请人:刘会昌,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刘秀英,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安徽景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林。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林、刘会昌、刘秀英、安徽景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林、刘会昌、刘秀英、安徽景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