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易新花、冯康华等与胡海军、方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花,冯康华,冯秋艳,胡海军,方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易新花,1971年4月23日,个体工商户。原告冯康华,职业不详,系原告之子。原告冯秋艳,又名冯燕,学生,系原告女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燕水,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海军,农民。被告方育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新花、冯康华、冯秋艳与被告胡海军、方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花、冯康华、冯秋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易新花、冯康华、冯秋艳负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