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体进与王恒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体进,王恒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张体进。被告王恒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体进与被告王恒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体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体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体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