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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孔兵与陈守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孔兵,陈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57-2号申请执行人:邹孔兵,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守权,农民。邹孔兵与陈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守权妻子蒋玉荣(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守权妻子蒋玉荣银行存款4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