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孔兵与陈守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孔兵,陈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57-2号申请执行人:邹孔兵,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守权,农民。邹孔兵与陈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守权妻子蒋玉荣(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守权妻子蒋玉荣银行存款4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