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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佩雯与珠海伊德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雯,珠海伊德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张佩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6023。被执行人:珠海伊德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琳。珠斗劳仲裁终字[2015]第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伊德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新城支行35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142.34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