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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春艳等诉刘腾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艳,刘海艳,刘晓艳,刘红艳,刘腾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春艳,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刘海艳,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刘晓艳,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刘红艳,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腾德,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春艳、刘海艳、刘晓艳、刘红艳与被告刘腾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艳、刘海艳、刘晓艳、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