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被告:水某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