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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被告:水某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