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建峰、田润梅与郭东生、胡继英、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胡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田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胡某某、郭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可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