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华与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田华,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宇鹃,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1号。注册号610132100005156。法定代表人郭望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与被告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