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维金诉张铁千、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丰,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57-1号原告:陈海丰,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铁千,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金诉张铁千、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昌图县公安局发现被告张铁千、王树民等人以月息1%至2.5%为手段,以昌图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昌图县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并已立案。根据《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按照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晔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