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理与渝中区民族路高歌休闲娱乐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理,渝中区民族路高歌休闲娱乐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51号原告朱理,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朱语辉,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渝中区民族路高歌休闲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6号地王广场7楼,组织机构代码L3166121-8。经营者吴润杰。委托代理人薛世平,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钟琴,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理诉被告渝中区民族路高歌休闲娱乐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理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