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小丹与杨浩、王美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66号原告周小丹,男,生于1986年6月13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先国、蔡杰,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美淋,女,生于1988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丹与被告杨浩、王美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浩所有的位于广宁路×号×幢×单元×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号×幢×号房屋、对被告王美淋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滨河东路×号×单元×室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浩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号×幢×号房屋;对被告王美淋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滨河东路×号×单元×室房屋进行查封,查封金额以1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瀚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