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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柏强与梁强、陈玉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强,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柏强,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强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强对号牌号码为粤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梁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因被执行人梁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车辆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锦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