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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孟令昕与李淑君、王瑞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78-1号原告孟令昕。法定代理人孟祥文。被告李淑君。被告王瑞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337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李淑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李淑君足额缴纳保证金50000元且在提交交强险保单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淑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希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