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迭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XX,女,藏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被告杨XX,男,藏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本院在审理王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庭审中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 判 长 陈 永 俊代理审判员 任 杰代理审判员 安六十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