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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迭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XX,女,藏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被告杨XX,男,藏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本院在审理王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庭审中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 判 长 陈 永 俊代理审判员 任  杰代理审判员 安六十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