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士民与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海商初字第00947号承办单位民二庭核稿签发拟稿会签校对份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商初字第00947号原告刘士民。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70号。原告刘士民与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士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