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韦龙芳与韦家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龙芳,韦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47号申请执行人韦龙芳,女,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韦家胜,男,住安徽省广德。申请执行人韦龙芳与被执行人韦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广民一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4000元、违约金4900元及利息225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