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红玲与夏桂花、兰兴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玲,夏桂花,兰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马红玲。被执行人夏桂花。被执行人兰兴平。申请执行人马红玲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5820元,执行费39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红玲申请执行夏桂花、兰兴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