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薛红现与朱长友、耿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现,朱长友,耿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薛红现,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婉君,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友,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耿翠芳,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薛红现与被告朱长友、耿翠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红现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张婉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长友、耿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红现诉称:2012年1月30日和2012年2月6号,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且有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经查,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求!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薛红现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共借款60000的客观事实;3、结婚、离婚登记信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二者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长友、耿翠芳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月30日,朱长友立据借原告薛红现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2012年2月4日,朱长友立据向薛红现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朱长友与耿翠芳自1994年5月1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19日在���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3月5日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讼到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朱长友向原告薛红现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朱长友应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朱长友、耿翠芳于2012年7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4年5月1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朱长友、耿翠芳的婚姻效力应当从1994年5月18日起算。朱长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耿翠芳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长友、耿翠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红现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30日起付至付清款之日止,另3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2月4日起付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长友、耿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