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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安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道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明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CHU,KAKONGJONATHAN。委托代理人雷玉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1.75元减半收取为490.88元,由上诉人厦门润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徐 活代理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