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韩文胜与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胜,张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64-1号原告韩文胜。被告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胜诉被告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志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1344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天广和花园6号楼1单元10C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文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韩文胜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天广和花园6号楼1单元10C号房。2、查封被告张志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1344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