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组织机构代码:79522715-2。法定代表人:庞建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玉玲,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吉林市中医院医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丰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