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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与被执行人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6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法定代表人赵秀怀。委托代理人胡建斌,该站芹河分站站长。被执行人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治。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的榆区政水监罚字(2014)第(0315)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因被执行人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8477.5元及罚款288477.5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榆林华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榆区政水监罚字(2014)第(0315)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