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某一与周谋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五、周某六、沙某一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物,周某六,沙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一,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新立委。被执行人周某二,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被执行人周某三,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被执行人周某四,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厂东委。被执行人周某物,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步行街。被执行人周某六,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长征委。被执行人沙某一,女,1998年1月1日出生,回族,学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法定代理人沙某二,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一与被执行人周谋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五、周某六、沙某一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一于2015年5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周谋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五、周某六、沙某一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周谋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五、周某六、沙某一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长征委14#楼3门401号(房权证号为000616**号,建筑面积为64.93平方米)房屋更至周春玲名下,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