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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4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小妹)。委托代理人杨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曾用名凌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