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4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小妹)。委托代理人杨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曾用名凌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