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海泉、朱志林、朱霞青、邓布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海泉,朱志林,朱霞青,邓布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蒋振流,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泉,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朱志林,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朱霞青,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邓布礼,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海泉、朱志林、朱霞青、邓布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四被告已清偿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国添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肖 伟���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