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秀英与唐文国、余其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民,黄秀英,唐文国,殷建建,孙晓斌,唐琼光,何国丰,余其江,魏后连,石德军,刘勇,邱秀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何兆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黄秀英,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唐文国,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殷建建,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执行人:孙晓斌,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执行人:唐琼光,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国丰,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执行人:余其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魏后连,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石德军,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刘勇,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邱秀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申请执行人何兆民、黄秀英、唐文国、殷建建、孙晓斌、唐琼光、何国丰、余其江、魏后连、石德军、刘勇、邱秀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11401-114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各申请执行人工资合计1300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一批已经被本院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029号]案件依法查封,并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我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动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等待上述评估、拍卖结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4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