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史春祥、吕志霞、史春明、谢晓苓、宋国强、王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史春祥,吕志霞,史春明,谢晓苓,宋国强,王广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尹兆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委托代理人沈建民。被告史春祥。被告吕志霞。被告史春明。被告谢晓苓。被告宋国强。被告王广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告史春祥、吕志霞、史春明、谢晓苓、宋国强、王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于2015年5月日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1元,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