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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建,夏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8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4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1年3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1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文昌*组***号。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李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侯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此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代理审判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陈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