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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从恩与柳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从恩,柳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贾从恩,职工。被告:柳硕。法定代理人:柳全银,农民。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从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从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从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从恩承担。审 判 长  贾彦龙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