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从恩与柳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从恩,柳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贾从恩,职工。被告:柳硕。法定代理人:柳全银,农民。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从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从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从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从恩承担。审 判 长 贾彦龙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