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骆兰英、柯斌华等与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兰英,柯斌华,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762号原告骆兰英,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原告柯斌华,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从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阳婧,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兰英、柯斌华诉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兰英、柯斌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兰英、柯斌华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兰英、柯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0.00元,减半收取为1635.00元,由原告骆兰英、柯斌华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