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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永忠与唐守义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忠,唐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9号申请人田永忠,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唐守义,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田永忠、唐守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田永忠、唐守义因劳务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经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唐守义扣除借支后一次性结算田永忠工资18000元;二、此调解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申请人田永忠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唐守义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本)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