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贵,法律工作者。被告池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