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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贵,法律工作者。被告池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