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z2015loz耀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耀州区住房保障与城市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与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向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15000元、一审受理费17304元、执行费17723元,以上合计1550027元。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自动履行了400000元,现下剩1150027元(含执行费)。现因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3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返还借款2312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剩余标的1150027(含执行费)元中23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