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金字第00017号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负责人刘继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栗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