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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张佑华、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张佑华,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01号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70号。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佑华,系武汉市武昌区中星副食店个体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暮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佑华、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宣判前,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