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465号原告段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贵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孙女孙某甲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受彩礼96800元,同年农历腊月16日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10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4年农历10月10日,孙某甲借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带小孩离家,居住娘家不归。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96800元。被告辩称:彩礼数是96800元,当时是我收的,我孙女和原告同居时间合适。原告和我孙女吵架时间合适,但吵架后,我孙女没回我家,从街道走的,现在和我没有联系。原告必须把我孙女孙某甲找见后,当面再和我说彩礼的事。审理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孙女孙某甲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受彩礼96800元,同年农历腊月16日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10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4年农历10月初10原告与孙某甲发生矛盾后孙某甲带小孩离家出走,与原告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6800元。本院认为:被告借孙女婚姻索取财物,且其孙女孙某甲与原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被告所收受彩礼应适当返还。孙某甲系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公民,被告以其与自己没联系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的抗辩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段某某彩礼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