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贵芳与被执行人周作红、周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芳,周作红,周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贵芳,女。被执行人周作红,男。被执行人周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玮在中国农业银行耒阳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