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学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377-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学兴,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台子李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学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学兴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学兴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学兴在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股金5250股(根据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报告【鲁坤评报字(2014)第30号】)及分红98.44元至招远市人民法院抵顶贷款5348.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