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皮洪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皮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国庆,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皮洪文,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皮洪文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