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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皮洪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皮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国庆,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皮洪文,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皮洪文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