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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顾佳雷、舒玲萍等与褚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佳雷,舒玲萍,褚玮,费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顾佳雷。原告:舒玲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国平。被告:褚玮。委托代理人:石益华。第三人:费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佳雷、舒玲萍与被告褚玮、第三人费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佳雷、舒玲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佳雷、舒玲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佳雷、舒玲萍撤回对被告褚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佳雷、舒玲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