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项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