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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庄立本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立本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890号罪犯庄立本,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0)平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立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庄立本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立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