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虎云梁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王虎云,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虎云,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人,居民。被执行人梁锋,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虎云、梁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以下还款协议:梁锋和王红梅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11号楼三单元3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91377**)的房屋抵债清偿申请人张建军借款本金54万元整。对于剩于本金11.4万元及利息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虎云、梁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王虎云、梁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