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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郭俊在靖西县工商局附近将1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卖给黄某,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黄某,从其身上缴获1小包海洛因可疑物,经过称净重0.22克,当天公安民警在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66号门前将被告人郭俊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元。经鉴定,从黄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郭俊在靖西县工商局附近将1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卖给黄某,后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黄身上缴获1小包海洛因可疑物,经当面过称,净重0.22克,当天公安民警在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66号门前将被告人郭俊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其贩卖毒品给黄某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元及联系贩毒所用有LEPHONE手机一部。经鉴定,从黄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郭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县公安局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过称、提取送检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郭俊相片笔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郭俊、黄某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被告人郭俊供述及辨认黄某相片笔录,(2005)靖刑初字第144号本院刑事判决书;(2010)钦狱释字第917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证据没有异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缴获毒品海洛因0.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元及用于贩卖毒品的通讯工具及LEPHONE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0元及用于贩卖毒品的通讯工具LEPHONE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福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冰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