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刘军、石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刘某,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陆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蕾、李欢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被告石某某,女,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