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展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拓展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冉正昆,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拓展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书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恩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拓展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 芸人民陪审员 李华英人民陪审员 XX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源: